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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第八期 聚焦平台责任:容纳创新和防止套利的平衡

    发布时间:2019/05/14

    2019年5月9日下午,龙马奋进·校庆70周年系列沙龙暨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第八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副教授应邀到访我院,在学术会堂604为我院师生作了主题为“平台责任:容纳创新和防止套利平衡”的学术沙龙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教授、滴滴出行政策法规研究院副院长张迎涛博士、字节跳动平台责任研究中心执行总监刘志毅、研究员夏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大刚担任与谈嘉宾,我院张小平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以及学生共计60余人参与了沙龙研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此次沙龙受2019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赵鹏副教授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首先,赵鹏副教授谈到他这次报告的核心是平台责任,必须先明确其定义是什么。他认为关于平台责任的定义,应当分别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的概念是指平台对于其用户所产生的内容以及交易在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平台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地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而广义的概念是讨论整个平台经济的兴起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政府监管的框架等所带来的冲击,从而促使社会调整既有认知,明确平台在这种新的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他谈到,本次报告主要是从广义概念出发,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探讨相关问题。其次,赵鹏副教授提到了互联网平台兴起对既有规制结构的影响。他提到,整个互联网经济崛起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导致既有的法律规制结构不能适用,从而产生新的调适的问题。

    互联网兴起导致了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环境革命性的变化:其一,数字技术将信息还原为比特这一通用语言,产生广泛的信息交互;其二,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形成不仅仅是技术的变化,而且也带来了整个信息传播和利用环境的变化从而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但是,他提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也引发了传统规制结构的不适应:以往的情况下,把传统媒体作为规制的“看门人”的角色,从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与传播;但是,随着整个信息传播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果适用传统的规制结构,让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承担责任会导致压制创新的结果,信息传播的民主化会面临很大地挑战。因此,他得出结论,即平台责任就是在容纳创新与防止套利之间寻找平衡、并且不断地处在一个再平衡的过程。

    赵鹏副教授以共享经济平台为例,谈到了关于平台定位的变化。他谈到共享经济与传统类似行业相比,有三大特点:其一,共享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中心。其中存在一个核心争论:有人认为之所以以平台为中心触发大量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技术环境下导致的分散交易的成本革命,从而产生经济可行性,使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接触到更好的服务;反对方否认成本革命的观点,他们认为这其中是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的,若仅仅是因为交易形式的改变而进行责任规避,既可能影响分配正义,从长远来看,也会使社会负担最终成本。在此基础上,赵鹏副教授提出了组织中立的规制原则。其二,共享经济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他提到,在熟人社会,信息的对称的,此时无法律介入的秩序。而在陌生人社会,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此时就需要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等管制手段。在共享经济中,大量分散场景的交易汇集到一个平台之上,加上平台天然的集中性,平台在对信息的利用过程中会展现出期待政府管制的可能性,因而可以信息聚集利用重建可控的交易环境。其三,共享经济以个体直接交易作为表现形式。他谈到,传统上,个体间偶发民事交易是豁免管制规范适用的,这不仅能够避免对个体自治的过度干预,而且也是一种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量;而就共享经济来说,它模糊了普通民事和经营活动的界限,因此,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也应当进行不同的考量。

    最后,赵鹏副教授还指出在新的环境条件下,用户和平台的关系类似于患者与医生、客户与律师的关系,它们的类似点在于信息意义上信托义务的承担,若把信息作出于用户不利的利用,是对信托义务的违背。此外,他还提出,在理解管制规范的时候,还应当充分考虑和运用比例原则。

    熊丙万副教授谈到了他对这次报告的启发。首先,他针对赵鹏副教授提出的“容纳创新、防止监管套利”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政府监管应分为四个层面:一是“不能管”,这可能会涉及到传统交通运输行业的竞争问题;二是“不用管”,比如说线上拒载的问题;三是“放松管”,这涉及到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之间博弈的问题;第四是“加强管”,比如说个性化推荐和隐私泄露的问题。其次,熊丙万副教授以顺风车发生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为例,提出除了监管的职能外,政府服务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最后,他简单总结到,对于平台责任,还是应当根据其组织形态和组织原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场景提出具体的分析思路。

    刘志毅总监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他谈到,对于平台责任而言,它既是一种强制责任,这与网络安全法相关;又是一种社会责任,比如致力于平台反谣言反低俗、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等;还是一种主动创新责任,可以利用产品特点为社会做公益。其次,他提出,在行为认定上,在互联网领域都应当聚焦于实质目标,平台亦是如此,从其本身实质目标出发,遵守相关规制,而不是寻找套利。

    刘大刚律师表达了自己的三点看法。首先,他认为创新和套利本身都是中性意义的词,创新本身不会带来后果,它只是一种手段;套利是利用规则获取利益,若未损害第三人或者竞争对手的利益,法律便不会对其加以禁止。其次,他提到,若是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套利行为毫无疑问是需要规制的。最后,他谈到如何防范的问题:现有法律明文禁止的应当予以整治,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加用户选择,如果可选择平台有限,监管者应充分开放市场,让更多竞争者参与进来,实现更好的制约与平衡。

    张小平教授谈到平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民参与的问题,因此,他提到了个人担忧的一个现象:若以后发生平台融合,则会导致平台数据的融合,从而会对个人产生更深入的了解,若仅仅几家平台掌握所有信息之后,如何进行更好的监管是未来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刘权副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平台和数据是数字经济的两大核心元素,平台责任是网络法研究的重难点之一。科技创新和法律监管是一对永远的矛盾,平台创新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监管过严又会扼制创新。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平衡好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最后,刘权副教授再次衷心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感谢大家就平台责任发表了许多精彩观点。第八期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韩如雪  图/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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