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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学院车浩教授做客我院 解读正当防卫的当代命运

    发布时间:2019/05/20

    2019年5月15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做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中国论坛”,作主题为“正当防卫的当代命运”的学术报告。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副院长李伟副教授、院长助理于文豪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于洪伟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郑玉双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简爱博士、白冰博士、刘泊宁博士出席本次讲座。讲座由李邦友教授主持。

    车浩教授的讲座围绕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的边界”“无限防卫权”“社会热点案件对刑法理论的推动”四个方面来展开。

    关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车浩教授指出,当前理论界主要有利益论和权利论的主张,两种进路都有一定的问题。在车浩教授看来,正当防卫的完整正当化依据应从防卫人和侵害人两端分别寻求。紧急状态是一种国家保护在事实上缺席但是在规范上仍然存在的状态。从防卫人一端出发,在事实和经验层面,在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公权力保护的保护缺席,无法及时抵达现场,此时人基于自己的生物本能,为了自我保全而进行防御性反击。在规范层面而言,国家通过权利话语提供给公民个人法律保障仍然存在,公民仍然属于法权主体的身份,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而派生出的强制力具有正当性。从侵害人一端出发,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是因为,同为生物体具有同样的本能,以及同为社会共同体成员,侵害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实施了一个侵害他人的行为就同时接受了或者设定了一个遭遇被侵害人防守反击的风险,并自愿地接受了这样风险的实现,应当自我答责。

    关于正当防卫的边界问题,即正当防卫的限度,车浩教授对德国刑法学通说法秩序确证说做了批评并进行了全面分析。其认为,法确证说只能回答被允许的、被正当化的防卫具有什么功能,有什么效果这样第二个层面的问题,而无法回答正当防卫的根据(为何被正当化)这样第一层面的问题。在刑法第20条第1款提供了防卫的正当性根据后,用法确证利益加以限定、判断权利有无过当是比较合适的,其为20条第2款提供一种功能性的调节作用。车浩教授提出过当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一个行为尽管在防卫的根据上有正当性,但当它以某种形式和后果出现时,会与法秩序中其他原则和规范造成冲突,形成矛盾,此时不仅不能确证法秩序还会造成法秩序紊乱,此即过当。同时,车浩教授特别回应了国内批判防卫过当的判定“唯结果论”,其认为中国的法秩序中的特点——对“量”的考核——是不同于德国和日本的,因此考虑结果在客观上是有一定道理的。德国的正当防卫权是一种尖锐的权利,防卫过程中几乎不需要考虑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伤亡后果,而我国既然在认定行为是一般不法还是犯罪行为的时候都要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数额大小、利益高低,就不可能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合法、正当的时候就不去考虑“量”的因素。

    关于无限防卫权,部分学者将其解释为注意规定,车浩教授对此有不同理解。他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之所以明确列举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将无限防卫权限缩在几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之间而非具体罪名,正是要赋予当事人更宽泛的防卫权,即在上述情形下,无需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否则防卫过迟,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解释之时也要考虑到发挥法条功能的最大化,激活法条。立法者既然没有用罪名而是在法构成要件思维下用特定的“不法侵害”类型去描述侵害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不要求防卫人在违法性阶层明确认识到不法侵害本身是什么形态,从而给予防卫人更宽泛的防卫权。

    关于社会热点案件对刑法理论的推动和创新问题,车浩教授在细致第分析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如“昆山案”“于欢案”“赵宇案”等基础上,对生命、尊严、自由三者的关系,并就“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位阶顺序阐释了独到的见解,同时呼吁研究者们应当重视典型案例为刑法理论发展带来的重要契机,考虑如何在就个案更往前走一步,在理论上创新、突破,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

    在评议互动环节,李朝晖、于洪伟、简爱三位老师分别就“人基于本能可以见义勇为吗?”“法律为什么允许正当防卫,正当一词作何理解?”“如何看待刑民正当防卫标准规定不一致?”等问题与车浩教授交流,车浩教授一一作出回应,并热情解答了现场学生提出的问题。

    本次讲座得到学校科研处资助,是龙马奋进•法治中国论坛系列活动之一,同时也是第二十四届研究生学术文化节系列活动之一。

    文/简爱、叶威 图/许定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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