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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大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阐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中国逻辑

    发布时间:2019/06/20

    2019年6月17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做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作主题为“用益物权生成的中国逻辑”的学术报告。许冰梅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武腾副教授、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李敏博士等老师出席,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到场聆听,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尹飞教授主持。

     

     

    首先,蔡立东教授提出有关法律制度的断供问题。在物权制度中,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土地制度。这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土地制度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借鉴国外制度的时候,就会遭遇到很多其制度无法解决中国问题的窘境。但是,我们当今处在信息时代,公示登记手段的电子化使其承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更为复杂。制定民法典这样的特定历史机遇让我们有机会去重新考虑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该如何去建立。农地制度中三权分置的改革和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重新的梳理。

    接下来,蔡立东教授介绍了解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五种学说。一是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派生说。罗马法认为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但是并没有解释这些用益物权是如何派生以及能够派生的原因。二是德国的概括权能分离说。德国关于用益物权的发生有两种解释,一是从所有权中概括的分离出一些权能形成用益物权,二是给所有权设立一种负担而形成用益物权。并且德国法上并不列举所有权的权能,这与我们相比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三是苏联的具体权能分离说。苏联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法律将所有权分为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并且苏联的法律并不强调所有权具有完整性,这是苏联学说的重要特点。四是日本的部分内容让与说。日本强调所有权是具有完整性的。日本学者认为所有权人是把部分内容让与给了用益物权人,形成了用益物权。所以它强调所有权的权能不能分离。这是在所有权完整性的前期下,变通了用益物权的发生机制。第五是我国的具体权能分离说。我们虽然强调用益物权是所有权分离出部分权能而形成的权利,但我们同时强调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随后,蔡立东教授谈到了我国既有的用益物权生成理论存在的问题。第一,我们的具体权能分离说在内部是存在张力的。一方面,我们强调所有权权能的完整性、不可分割。但同时我们又强调所有权能够分离出一部分权能形成用益物权。这里面存在着违反矛盾律的问题。第二,难以解释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我们的所有权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方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如果把一个所有权的三个权能分离出去了,那么所有权人还能不能主张物权的保护方法?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回答的。第三,定限物权无限化和信托制度的衔接难题。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学说一定要强调所有权是有弹力性的。但目前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存在定限物权无限化的问题。并且,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上会出现多层所有权的问题,这给全能分离的学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第四,我国三权分置的用益物权制度带来的解释难题。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出现了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发生,很难用权能分离的学说进行解释。

    在这样的背景下,蔡立东教授用权利行使的理论来解释用益物权的生成,即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成于所有权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成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经营权生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有多种,可以自主的占有使用收益,也可以为他人设定一个用益物权。这样的用益物权是所有权行使的结果,它并不影响所有权的本体。只不过相对于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主张,所有权人权能的效力要处于靠后的位置。既然所有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在它身上的设定负担的方式产生用益物权,那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它的权利上设定负担来产生一个次级的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它的权利上设定一个负担,这个负担即为经营权,可以将它视为一种次级经营权。

    用益物权生成的权利行使理论有四大好处。第一,保障了权利的完整性。虽然在所有权至上设定了一个用益物权,但这并不影响所有权本体的完整。只是给所有权增加了一个负担,即所有权人不能够对用益物权人主张其享有的权能。第二,符合权利平等原则。我们的物权法贯彻物权平等的原则。第三,多层次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权利行使的理论可以设立多层次的用益物权制度,表明了我们对物的多重利用能够得到制度上的支持。比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可以设立经营权,在经营权的基础之上,再设立一个次一级的用益物权。第四,丰富用益物权制度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增加财产的流动,增加对物的利用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要进行制度创新,给物的多种利用提供各种各样的可能性,这就要丰富物权的制度资源。

    另外,多层次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需要技术支撑。一是登记效率的提升。当今数字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登记的效率大大提升,也可以登记很复杂的权利。二是登记存储能力的提升。现如今,我们的一个硬盘能够登记数量非常可观的内容,这是对我们整个制度的很大支持。三是登记查询的便利化。当今,我们查询很方便,每个人手里都有一个移动终端,给我们强化公示的效力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所以,我们在考虑不动产制度产生的环境,以及今天不动产权利制度的运行环境之后,已经到了我们进行理论创新,挖掘中国逻辑的时代了。

    紧接着,蔡立东教授总结了寻找中国逻辑的三个致敬。第一是向法理致敬。我们要有探究法理的意识。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应该有深究制度背后的法理的意识。第二是向实践致敬。我们一定要对中国的实践保持高度的敬意。我们保持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中国社会的持续稳定。这一定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将这些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理论上的升华,就可能向世界理论界输出一批中国制造的理论产品。第三是向数据致敬。数据技术的出现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空间,更主要的是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方法。我们在小数据,或者是个案观察不到的现象,从大数据上就能够观察到。

     

     

    在与谈环节,蔡立东教授分别与曹晓燕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殷秋实博士、徐建刚博士以及部分研究生同学就用益物权的生成逻辑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蔡立东教授的讲座正式结束。

    本次讲座受2019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文/图 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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