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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竞争与公私合作监管国际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发布时间:2019/06/30

    2019年6月18日下午,“市场竞争与公私合作监管”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Competition and Public& Private Regulation)在我校举行。来自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斯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天地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本次研讨会。此次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得到法学院刘权副教授主持的第五批青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智能时代数据开放与交易的法治研究”以及马静远博士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吴韬教授回顾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学科建设发展历史,介绍了法律与经济交叉学科的发展情况和课题研究进展,对专家学者参会表示衷心感谢。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双聘教授、中国教育部“海外名师”Michael Faure教授首先发表“Private Standardisation from a Law and EconomicsPerspective(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私人标准)”主旨演讲。Faure教授指出,实施监管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即在负外部性、信息失灵、缺乏竞争和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这四种情形下,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预期的作用,标准化可以有效应对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同时可能加重缺乏竞争的问题,因此不同监管工具如公共监管、私法、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劝说型工具、自律和私人监管之间应实现并用(smart mixes),而标准在这其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标准可以由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制定,而私人标准也可以由公共机构推广,实现混合式合作监管。私人标准制定有显著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益,更为灵活,行政成本和合规成本较低,但私人标准制定过程易受利益集团的游说影响,在合法性、可问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私人标准在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环境标准、核安全和航空安全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声誉受损是私人标准制定的外部监督机制。私人标准的不足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公共监管工具弥补,或者通过提高透明度、在标准制定过程引入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提高竞争压力方面改善私人标准的效率,因为无论过高或过低的私人标准都是缺乏效率的。此外,可以通过公私合作监管的模式实现优势互补,确保市场机制的效能和效率。

    在对谈环节,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副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杜津宇助理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张小平副教授、郑玉双副教授就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与比例原则、私人标准的信赖成本和声誉效应、私人标准与公共标准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与Michael Faure教授进行了交流。

    在研讨会第一单元,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陈若鸿副教授作题为“大气排放标准的司法审查——荷兰Urgenda与美国ATA案判决之比较(JudicialReview of Emission Standards – A Comparison of Dutch ‘Urgenda’ Decision and US ‘ATA’ Decision)”的专题演讲。陈若鸿副教授提出,在风险社会,政府被赋予了预防风险和保护民众免受威胁的职责,为此,政府广泛运用标准来进行风险规制。为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法院可以对政府的风险规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然而风险社会中风险规制的特点导致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面临一系列挑战。风险规制属于面向未来、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专业性很强,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制度能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对政府的风险规制决策加以约束呢?通过两起大气排放领域的司法审查典型案例,陈若鸿副教授探讨了法院对政府风险规制行为进行约束的两种路径,即程序性约束和实体性约束路径,并在实体性约束路径中探讨了如何同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和比例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启豪副教授发表题为“保险作为减轻灾害风险的工具:政府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的前景(Insuranceas a Tool of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The Way Forward for Government Insurance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Partnership)”的专题报告。何启豪副教授指出,政府主导的灾害救助可能由于寻租、面临慈善困局、缺少风险融资、对公共财政的压力等问题而出现失灵,保险在规制灾害风险领域发挥愈加明显的作用。保险在更大的社会范围里分散风险,对风险规避者提供补偿。同时,通过控制道德风险,保险承保者也能够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行为,进而实现风险降低。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五种政策工具:基于风险的定价、合同设计、防止损失服务、索赔管理和拒绝风险,通过激励被保险人采取预防措施来解决道德风险,对抗灾害风险。通过上述方式,保险公司扮演了私人监管者的角色。但保险制度仍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从供给上看,承保能力、动机、保险公司的异常行为都会带来影响;从需求上看,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也可能因为被保险人的行为异常、保险消费文化和政府反复救助而降低。强制保险在理论上可以降低逆向选择而解决供给不足问题,但实践中仍然面临难题。可行的方案可能是政府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组合(PPP),如英国洪水灾害保险项目,法国CCR和美国NFIP项目,从各国经验来看,这个组合应当由私人保险运营,以便适用监管技术降低风险,而政府应当发挥保险市场推广的作用,政府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四个层级组成的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发表题为“人类基因编辑的行政监管(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f Human Gene Editing)”的专题演讲。郑玉双副教授提出,最先进的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在临床应用中受到广泛研究和激烈争论。基因组编辑(也称为基因编辑)技术使科学家能够改变生物体的DNA,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自然之善、技术风险和人的尊严与代际正义。一方面,对胚胎人体的技术干预可以预防疾病、改善人类生命,但同时在打开一种基因编辑的大门时,就有可能将其扩展到各种类型,进而逃避监管限制,迎合市场上的优生学声音,加剧已经存在的歧视、不平等和冲突。从监管理论上看,对技术的监管面临法律规制逻辑与技术发展逻辑之间、价值推定与技术中立性之间的冲突和技术快速发展对政府监管能力的挑战。当前,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和监督责任重叠问题,缺乏对道德审查程序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管层级和梯度不足。对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监管,应当整合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其升级为专门立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人类基因编辑,根据不同情况有效监督。另外,由于人类基因编辑对人类总体命运带来影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公众参与监管,使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更好地为人类福祉服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马冰助理教授发表“影子银行参与对股市崩盘的风险:来自中国的数据(Shadow Banking Participation and Stock Market CrashRisk: Evidence from China)”。马冰助理教授在论文报告中使用公开委托贷款公告和中国上市A股的财务数据,以计量经济学和实证分析方法提出影子银行委托交易对非金融上市公司的股票崩盘风险有直接影响,而影响系数和强度与公司的规模、所有制结构和交易类型有关。从公司规模来看,对于小企业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影子银行委托贷款和借款交易通常可以降低小公司的股票崩盘风险,而对于大公司的贷方交易,将增加这一风险。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委托借方(贷方)交易将增加(降低)股市崩盘风险,而国有企业的委托借款交易对于投资人有负面信号。此外交易类型的不同,即关联或非关联借贷交易对股票崩盘的风险不明显。计量结果对于不同的固定效应和标准误差聚类规范、替代崩盘风险变量和其他控制变量都是稳定的,这一实证结果将为针对不同规模和所有制企业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光东教授提出法律与金融的文献中对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进行了数据化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可能存在体系不同,对二者之间的比较论证需回应这一领域的文献。在公私合作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对于公共与私人部门的风险分配和动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科技的发展和对于科技的理解可能是法律与监管面临的困境,不同部门的监管者之间存在冲突。徐光东教授还与马冰助理教授就虚拟变量选取的时间点、控制变量的选取范围等问题交流了意见。斯普林格出版社法学与社会科学编辑王磊提出欧美的经验比较应与我国实践的具体问题相结合,制度设计方案如保险PPP模式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动机困境,需要回应实践中的操作性难题,在基因监管问题上,监管者对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伦理问题需要梯度性监管。

    在研讨会第二单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小平副教授发表“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接入:中国天然气市场自由化的关键(Third-Party Access to Gas Pipelines: Key to the Liberalization of Gas Market inChina)”专题演讲。张小平副教授提出,在我国能源转型期间,天然气发挥的作用愈加重要,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意在释放市场机制的活力,提高天然气工业的整体绩效。天然气工业上游是开采生产,中游是运输,而下游供给终端使用者。传统上,我国天然气行业存在垂直一体化垄断的问题。市场化的改革实质是要确定产业链的哪一些分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需强化行政监管;而哪些部分适宜开放,允许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天然气管网是天然气产业的自然垄断环节,确保第三方的公平接入是整个市场化改革路线图的关键部分。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在2014年和2019年出台的部门规章在保障第三方接入方面做了不同的规定,有明显的进步。根据中央深改组批准的方案,统一的国家管道公司即将投入运营,这将是中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改革的重点是识别产业链中的竞争和垄断的不同环节,从而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管理好转型的过程,确保机制的公平性;进行良好的市场设计,并适时完成配套制度改革。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梦梦博士发表“并购救济的选择:行为救济还是结构救济(Choice of Merger Remedies: Behavioral or Structural)”的专题演讲。施梦梦博士提出,并购有效救济措施的目的是既能消除(减少)拟议交易带来的反竞争影响,又能最大程度上保留拟议交易可能带来的效率收益。以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竞争法的目标为评价标准,评价一项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标准可为:消除反竞争影响,使相关市场中的竞争恢复至交易以前水平;能在设计和执行上都保持行政成本最低;并购带来的效率能最大化同时不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影响,以及在资产剥离过程中做到资产的最有效率分配。就美国而言,United States v. E. I. du Pont de Nemours &Co.,351 U.S. 377(1956)案即确立了结构性救济相较于行为性救济的更被优先考虑的地位。欧盟《2008并购救济指南》则指出结构救济是对具有横向重叠产品的并购案最好救济方式,且同时也可以解决具有纵向和混合竞争担忧的并购案中的反竞争问题。通过梳理2008 - 2019年上半年我国40个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例,可以看出行为救济的使用频率远高于结构救济。其背后原因复杂,可能与行为救济的灵活性、交易方不愿意使用过多结构性救济(剥离)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相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马静远助理教授发表“对我国反垄断罚款的法经济学分析(A Law and Economics Analysis of Antitrust Fines inChina)”专题演讲。马静远助理教授提出,通过收集97个对垄断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数据分析,可以梳理出企业参与垄断协议的数量和行业协会参与并执行垄断协议的比例,对罚款数额的年度汇总可以呈现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垄断协议的执法力度,这对于三家执法机构合并之后统合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效果具有参考意义。

    在评议环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杜津宇就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和作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行为救济和价格监管的影响等问题作出点评。

    本次国际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提高了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的国际影响力,锻炼了“智能时代数据开放与交易的法治研究”科研创新团队成员的跨学科研究能力和英文写作能力,通过与国际和国内一流高校专家学者切磋交流,深化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为后期发表高水平论文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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