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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报】尹飞:治理骚扰电话要多管齐下、统筹谋划、精准发力

    发布时间:2019/08/27

    原题:骚扰电话如何治?

    来源:《人民政协报》2019年08月27日第84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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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去年下半年,工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自2018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年半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着力整治骚扰电话扰民问题,切实净化通信服务环境。目前,专项行动已有一年时间,然而,近日有媒体记者卧底骚扰电话源头企业发现:这家企业的员工每天骚扰2000人,即使刚入职的新人,每天至少要打出600个骚扰电话;互联网公司、银行和地产中介是信息泄露重要源头,公民信息甚至成员工跳槽资本。

    骚扰电话欺骗色彩更重,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施杰(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专项行动成效不大的原因有几点:一是源头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购买、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巨大;二是个人信息交易已形成黑色产业链条,体量大、健壮度高,很难彻底打击摧毁;三是个人作为受害人,维权成本太高;四是技术手段更新快,AI等技术也开始运用到其中;五是专项行动的力度不够,更多停留在上层构建,缺乏具体的、严厉的措施。

    近期,工信部还就骚扰电话管控不力约谈了中国移动,可能会起到一些作用,但作用不会很明显。骚扰电话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立体化的,电信服务商只是其中一环,若其他问题仍然存在,还是无法避免骚扰电话的现象。

    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坦率来讲,13部门的联合专项行动取得相当大的成效,毕竟我个人感觉骚扰电话数量比以前少多了,但也必须承认骚扰电话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表现为现在骚扰不分时段;形式上更隐蔽。过去有些号段一眼能看出来是骚扰电话,现在他们的技术也升级换代了,甚至有139的电话,这样更容易让人上当;他们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骚扰电话。也就是说,如今骚扰电话对人的欺骗色彩更重,骚扰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从记者卧底了解的情况看,工信部约谈中国移动成效不会大,因为存在大规模的骚扰电话定还是和利益驱动有关,按我们当前大数据的水平及监控能力,拦截骚扰电话是很容易的,原因其实就在于“非不能也,实不为也”,这也说明当前的治理措施对电信企业没有真正的约束力。

    恶意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当给予惩罚性赔偿

    施杰:骚扰电话涉嫌犯罪的行为太普遍,而司法资源毕竟有限,无法一一打击;犯罪行为技术上的隐蔽性和反侦察特征,使得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如果没有触犯刑法,拔打骚扰电话几乎没有违法成本,个人受害者基本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维权成本高、侵权损害举证困难等顾虑,受害者往往不会主动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就造成了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等基本规范。2013年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2009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以及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还专门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一章,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都做了规定,但是我个人觉得力度还是不够。

    尹飞:在拔打骚扰电话有可能获取高额回报的同时,我国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轻,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而从媒体报道情况看,破获的案件还比较少,这样一来,高收益低成本的违法自然就会助长这种行为。

    目前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虽然现在有了相关的立法规定,但保护力度依然不够,对于泄漏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最终处理也过分轻微。比如媒体报道某酒店或是某中介公司泄露个人信息案件,法律上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什么,往往没了下文。很多故意、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恶劣案件直接行为人应当重刑重判,我国的刑法有时过于考量经济数据,比如必须达到多少钱才能加重处理等,对于泄露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的反而重视不够。

    如今,民法典人格权已独立成编,目的就是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个人信息是很重要的人格权,对于故意泄露个人信息、恶意侵犯人格的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给予惩罚性的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电信企业确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一并考虑惩罚性赔偿。

    刘德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我国对于骚扰电话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骚扰电话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受害人的信道专用权,这是受害人的财产权益;一类是受害人的通信自主权,这是受害人的人格权益。

    客观而言,拔打骚扰电话,电信运营商都要获利的;但同时,电信运营商对电话业务使用者有身份核实义务和电话滥用行为的监管义务。

    未来立法可规定电信运营商的过错推定责任

    施杰:治理骚扰电话还需多管齐下,适时重拳出击。这里所说的多管齐下不是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一些文件这么简单,而是通过立法先行、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手段;因地制宜、快速有效的行政手段;优胜劣汰、充分竞争的市场手段,对骚扰电话进行全面打击。同时,在一些关键的地方,例如对运营商的管理,对源头企业的监督,对公民维权支持的力度,对拦截骚扰电话的技术运用上投入充分的人力物力,有的放矢解决问题。

    尹飞:治理骚扰电话要多管齐下,统筹谋划,精准发力,既要从真正保护人民群众人格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也要将之作为电信企业的一项专项行动去抓。法律上要进一步明晰相关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执法力度;执法机关要更加勤勉,持之以恒地保持高压态势;宣传上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的关切有回应。这几个方面综合起来抓的话,就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改观。

    刘德良:未来的立法构想上,首先要建立以民事立法为主,以公法规制和公权力介入为辅的立法体系和治理机制;其次,要以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义务为切入点:具体来说,未来立法可以规定电信运营商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有骚扰电话,首先推定电信运营商没有尽到法定的监管义务,受害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法定的监管义务,并告知受害人骚扰者的身份信息。此外,要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对于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可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骚扰电话问题主要侵害了受害人个人权益,因此应该主要通过私法规制和私人维权为主。未来的民事立法应该首先确立受害人对其电话的信道享有专用权,这是一种财产权益确认个人的通信自主权,即自主选择通信对象和不被强迫通信的自由,这是人格权。这样,从民法上讲,骚扰电话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益,受害人维权时既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又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有利于受害人维权和遏制骚扰电话行为,未来民事立法应该首先确立受害人对其电话的信道享有专用权,这是一种财产权益。确认个人的通信自主权,即自主选择通信对象和不被强迫通信的自由,这是人格权。这样,从民法上讲,骚扰电话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人格权和财产权两种权益,受害人维权时既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又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有利于受害人维权和遏制骚扰电话行为,未来立法可以规定,受害人对一次骚扰电话,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比如2000元(或5000元),同时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次比如500元。

    刑法上可以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骚扰电话行为入刑,这样才能真正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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