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新闻动态 / 正文

    首期“实施民法典”专题工作坊举行 研讨人格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1

    2020年5月31日下午,首期“实施民法典”专题工作坊暨第21期私法工作坊以在线会议的方式举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表决通过后,我院举行的首期以“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私法工作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5月29日发表的“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大家认真学习《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以便为《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正确实施做好理论准备。

    本期工作坊由我院王叶刚副教授带领大家研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重要规定,即有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朱晓峰副教授、殷秋实副教授、武腾副教授、王道发博士和徐建刚博士作为指导老师参与了本期活动。工作坊活动主要由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其他成员评议、自由讨论以及指导老师总结等环节构成。本期活动共有40余名师生参与报告与讨论。

    王叶刚副教授首先进行了引导性发言,指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典》第994条是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和解答的基础上制定的。随后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模式、范围、期限、请求权主体四个方面对本条的内涵进行介绍。首先,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有直接保护模式和间接保护模式两种。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经历了从直接保护模式到间接保护模式的转变。其次,《民法典》第994条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采取了具体列举与兜底性条款结合的方式,保持了范围的开放性。再次,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有期限限制,《民法典》第994条对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确定了统一保护期限,即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但其中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长期保护。最后,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请求权主体不同,原则上前者限于死者近亲属而后者应限于死者的继承人。

    随后,2018级本科生沈舒桐和2019级硕士研究生薛甜分别就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作了报告。沈舒桐提出对著名人物死后的人格利益利用可分为出于商业利益的利用和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用,死者人格利益归入公共领域后,应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允许一般的商业利用。著名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在其死亡后转化为可由后代继承的财产利益。薛甜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出发,介绍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演变和理论分歧,进一步从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主体的合理性、近亲属的顺位、无近亲属的情况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了请求权主体的相关问题。2018级本科生贾赫宇和2019级硕士研究生左晨楠对以上两位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贾赫宇认为沈舒桐的报告思路清晰,论述全面,但报告第二部分的争议点不够明确。左晨楠在肯定薛甜所作报告逻辑清晰、内容全面的基础上,提出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是否有实质性区别以及近亲属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界定两个问题。薛甜认为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的区别在于二者分别倾向于保护死者和生者。直接保护模式中近亲属是权利的代行者,而间接保护模式中近亲属是权利主体。之后,朱晓峰副教授提出《民法典》第994条的保护模式、请求权主体和保护对象尚不明确,在解释上具有开放性。此外,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能否通过死者与他人的约定排除适用还需进一步探讨。王叶刚副教授也认为如果解释上肯定财产利益的请求权主体能够通过遗嘱方式作出安排,会对请求权主体和保护期限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2019级硕士研究生张媛媛和2018级本科生蒋沁珂分别就死者肖像利益保护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主体问题作了报告。张媛媛以“李小龙公司诉真功夫公司侵犯人格权案”为切入点,分别就侵犯死者肖像利益的构成要件、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请求权主体、保护期限及赔偿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蒋沁珂在介绍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借鉴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主体。2019级硕士研究生左晨楠及2018级本科生贺双科对两份报告分别进行了评议。左晨楠指出“李小龙公司诉真功夫公司侵犯人格权案”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上存在问题,建议参照会计学中复利终值概念计算,并提出死者肖像中的财产利益在没有继承人场合如何处理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张媛媛认为可以参考继承编的规定,无人继承由国家或被继承人所在集体继承。贺双科对蒋沁珂以密切联系原则为标准确定请求权主体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该标准会过度扩张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侧重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倾向相违背。

    之后,2019级硕士研究生阚建伟和田伊铭继续就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主题作了详细报告。阚建伟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学说争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主体和保护期限作了具体阐述,并且明确《民法典》第185条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田伊铭讲解了“李小龙公司诉真功夫公司侵犯人格权案”中的肖像识别标准和死者肖像权保护依据,分析了人格权的性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及域外保护模式,梳理了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发展历程。2019级硕士研究生叶诗雯和曾文提出了确定请求权主体、保护期限和模式时需要考虑的其他问题。

    最后,指导老师对本期工作坊活动进行总结。朱晓峰副教授指出,《民法典》第994条尚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要结合立法目的继续进行解释工作。提示各位同学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不仅要在技术层面理解,还要以人格尊严、生命尊严和平等理念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并肯定了同学们经过四次活动在问题意识和规范分析方面取得的进步。武腾副教授提出与人格有关的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利益是否有流转余地、单纯人格利益保护中如何实现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平衡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殷秋实副教授认为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不同保护方式的背后是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关系层面的不同考量,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权衡以及纯粹财产利益、纯粹人格利益和人格权商品化利益的权衡值得深思。徐建刚博士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民法典》第994条在责任构成方面并未提到损害和行为人主观过错要件,因此并非完全条文,不能成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需要以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对缺失的要件进行填补。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死者人格利益损害的责任后果更多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该类赔偿数额较低,无法实现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王道发博士指出死者人格利益涉及到的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值得深入研究。王叶刚副教授补充道以拟制的许可使用费作为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其正当性基础还需论证。

    在王叶刚副教授主持下,首期“实施民法典”专题工作坊暨第21期私法工作坊线上活动圆满结束。通过本期活动,大家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益保护,尤其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了深刻认识,为《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文/张俏 图/左晨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