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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25期 研讨现代社会中的民法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22

    2020年10月21日下午13时至17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25期私法研讨会“现代社会中的民法新问题”在中央财经大学主教学楼913室举办。本期研讨会由我院朱晓峰副教授主持,武腾副教授、王叶刚副教授、殷秋实副教授、徐建刚博士、王道发博士共同指导,与在场各级学生共同读书、研讨。本次研讨会主要由指导老师引导、发言人展示、其他成员评议、自由讨论以及指导老师总结等环节构成,共有50余名师生参与线下报告与讨论,其余未能到场的师生线上参与。

    (图一:读书分享报告)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是读书分享讨论,阅读的材料是《民法学入门》和核心期刊上关于我国《民法典》解释的论文,读书报告人从现代社会中的民法新问题切入,加深在现代社会中对民法功能的理解;第二单元为论文报告研讨,主要是通过论文撰稿人讲演论文的形式,针对民法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读书分享讨论阶段,四位读书分享人进行报告。首先,贾赫宇同学分享高度信息化带来的相关问题以及《民法典》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她指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实践中有诸多困难,当前主要是通过侵权之诉来保护个人信息,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手段对其进行救济。王叶刚老师提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区分,在于二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个人信息保护侧重点在识别性,隐私权保护侧重点在于私密性,二者有些交叉很正常。王道发老师指出,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行政手段等,更加综合。第二位读书报告人王星凝同学分享了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案件,由此对日本法十几年间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立法变迁进行探讨。徐建刚老师指出,婚姻法、继承法受本土文化的影响很大,与域外存在差异。第三位吴起涵同学,分享了一个关于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案件,他认为占有改定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为占有改定没有体现出现实交付的支配力。武腾老师就德、日和我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的差异提出疑问,引发思考。王叶刚老师指出,占有改定能否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我国也引起了较大争议,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未排除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后,第四位报告人郑淇媛同学对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问题展开探讨,她认为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关系上,不可抗力是情势变更的因,情势变更是不可抗力的果,但发生不可抗力并不一定触发情势变更。鲁城江同学提出了一个案例,在疫情期间,游客订立了旅游合同,游客非因疫情原因的发烧导致自己无法坐车去旅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请求解除合同。该案例引发了同学们的兴趣,大家纷纷参与讨论。徐老师对此予以回答,该案件可以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不可抗力情形,游客的义务就是交旅游费用,当游客已经履行了交付价款的义务却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进行救济。

    (图二:论文报告研讨)

    随后,研讨会进入论文报告研讨阶段,由鲁城江同学作《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论文报告,她提出当前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突出,因此她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共同性、债务用途三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认定。王星凝同学评价,该篇论文案例丰富,说理清晰,细节方面某些语句有待优化。朱晓峰老师则指出,该文章选题新颖,实践中争议很大,文章存在标题层次性不强,章标题和节标题之间关联性不强,文章有些松散的问题,应对问题予以聚焦,突出文章核心。接着,张慧谦同学分享题为《人脸识别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界限》的论文报告,首先介绍了人脸识别技术,然后依次介绍了我国人脸信息保护的法律困境,域外法经验启示以及完善途径。贾赫宇同学对文章格式规范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武腾老师指出,该文章选题适当,但文章对人脸识别技术和人脸信息的界定不甚明确,文章从人脸识别技术概述展开探讨有些保守,在这些方面可以改进。最后芦文飞同学作《论合同僵局的破解》论文报告,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入手提出“合同僵局”的难题以及在立法论层面,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吴起涵同学评价,芦同学的论文对不同学说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但未提出自己的见解。王道发老师提出,文章可以选取一个角度作为切入点。随后,朱晓峰副教授总结,论文写作要围绕问题展开,如何更妥当地解决问题应是文章的重点。

    至此,我院第25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李娜、安悦齐

    图/白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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