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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工作坊第25期 《税法基础理论》研读

    发布时间:2021/11/09

    2021年11月3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财税法工作坊2021-2022学年第二期(总第25期)读书会活动在学院南路主教学楼913举行。本期读书会阅读的书目为《税法基础理论》(刘剑文、熊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由法学硕士研究生包少卿主持,法学院本科生权普宇、赵超凡,硕士研究生包少卿、叶俊材、姜恒、孟一帆分别就各自主题进行汇报与评议。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副院长曹明星老师、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老师,应邀出席。

    主题一:量能课税法律地位之辨析

    2018级本科生权普宇同学在主题发言中,首先梳理了关于量能课税法律地位的学术争鸣和论证思路。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她明确了自己的观点即量能课税是可以作为税法原则的。通过阅读其他文献和比较法研究,她对如何将量能课税在消费税立法中予以贯彻进行了扩展,消费税立法既要明确量能课税的内核,也要允许例外的存在;消费税制度体系应当是收支相连的,可以考虑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为保持税法确定性和消费动态性平衡,消费税税目应结合实际调整。

    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包少卿同学在评议中探讨了征税公平的问题。她指出就税收横向公平的衡量而言,并非只能以某个特定标准来衡量税收负担能力,基于“能”的概念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税种选取不同负税能力衡量标准的做法是符合实质正义且具有可行性的。就税收纵向公平的衡量而言,税收利益说或许是对量能课税的进一步延伸与解释的可能性尝试,二者之间可以是并行不悖、彼此促进的关系。

    主题二:量能课税为何只是思想?

    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生叶俊材同学在主题发言中肯定了量能课税的法律地位为思想的观点。他首先梳理了关于量能课税作为税法原则之否认的观点的论据,并指出法律上的原则研究必须兼顾现实,而量能课税作为思想能够弥合实然与应然的差别。其次,他对量能课税思想指导下的税制改革进行了展望,他认为,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基于当前间接税税制结构与以量能课税思想为基础的直接税的追求之间的矛盾,税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在整体上突显累进性的税制,特别地需要发挥调节二次分配作用,实际地对居民财产课税,适时推出以量能课税为基础的税种。

    202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姜恒同学进行了评议。他首先指出目前法学上量能的标准尚不能较准确地衡量税负能力,未来消费税改革是否可以和量能课税相兼容成为了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如何精准并公平地衡量“能”是关键,但理想的量能课税似乎难以完全实现,应当从更包容和开放的视角探讨是否应该一味追求理想的量能课税。最后他结合自己的阅读梳理了关于量能课税能否作为原则的学术争鸣,并明确“量能课税原则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理念应当是不容置疑的。

    主题三:当我们谈论避税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孟一帆同学在主题发言中,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学界及立法对避税的认识,并指出了税收规避的产生源头为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的矛盾,梳理了税法建设的主流和法律对避税应当持有的态度。其次,他对比了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介绍了实质课税主义的理论依据,实质课税主义与税法解释的关系以及实质课税主义在税法上的具体应用;并还将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主义联系起来,一方面指出税收规避是一种抵触法律的脱法行为,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是运用法律实质主义,通过立法规制税收规避行为;另一方面结合案例提出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最后,他还指出我国现行税法是通过引入一般条款的形式来否认避税,这一做法与本书提倡的“个别否认”存有出入。

    2019级本科生赵超凡同学进行了评议。她指出实质课税原则引发的税法形式与实质之争包括三个层面:对于抽象税收构成要件的确立,以法律形式为事实基础应为常态,考察交易实质仅为例外;税法中的概念必须遵守税法的目的来解释;对特定经济活动,以实质还是形式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价基础尚未有共识,对此,她认为基于征税权的优越性和强制执行性,税法会以严格规则的规范形式制定成文法,通过实质分配正义的适度牺牲来确保税法的实施效率。

     

    最后,曹明星副院长和郭维真副教授对同学们的发言进行了评价与总结。

    曹明星老师指出,量能课税是思想还是原则,需要以量能课税能够满足什么目的作为依据。就量能课税与共同富裕而言,量能课税若为思想,实际上无法深入论证当前为实现共同富裕而形成的上下联动不足的窘境。基于社会是一个大写的“人”的背景下,量能课税应当成为宪法层面的一个直接且实践性的原则,而且是一个宪法通过税的形式来实现经济社会成为大写的“人”的原则。就量能课税和实质课税的关系而言,他指出量能课税的目的层面在于量能课税可以体现民主、公平等价值,实践层面要求依法课税,依法课税即为量能课税和实质课税的连接点。虽然量能课税过往是处于边际的原则,但如今量能课税甚至成为了行政机关对抗市场和私人权利的工具;当人们滥用权利来规避税收时,就可以引用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来规制税收规避的行为。

    郭维真老师指出,量能课税是思想还是原则,实际上是取决于当前法律制度下人们对量能课税能够扮演何种角色和发挥何种作用的期待。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二者均需要由法律思想作指导并相应地反映出其中的法律思想,因此二者存在区别但无法割裂。对于能的标准的多元化的考虑,她提出复合税制下,课税标准多元,既然课税对象可以涵盖生活和交易的各个方面,那么衡量“能”的标准应当是否可以多元的也是另一种思考路径。

    至此,本期读书会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读书会更多的知识交流和思维碰撞!

    图/文 刘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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