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新闻动态 / 正文

    商法工作坊第26期举行 线上热议信义义务

    发布时间:2022/04/18

    2022年4月13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商法学研究工作坊2022年第四期(总第26期)以腾讯会议为平台,采用线上交流的形式举办。本次活动的议题为信义义务。本期工作坊参考书目的作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副教授、我院殷秋实副教授受邀参加了本次活动,我院周游副教授对活动进行了全程指导。工作坊主要由嘉宾对会议主题进行介绍与拓展、研究团队围绕主题进行展示、指导老师点评、指导老师对评议团队进行提问、评议团队回答提问、评议团队提问发言团队、发言团队回应与自由讨论、特邀嘉宾与指导老师回应成员提问等环节构成。本次线上商法工作坊共计有60余位校内外师生及业界人士参与讨论。

    首先,周淳老师就本期工作坊参考书目《商事领域受信制度原理研究》一书作了启发性介绍与分享。周老师从问题意思出发,探讨了fiduciaryduty定义为“信义义务”或“受信义务”的选择,并进一步提出:fiduciary relationship是否是fiduciary duty发生的前提?fiduciary relationship如何界定?不同类型的fiduciary relationship中,fiduciary duty是否有不同?如有不同,其变化有无规律?随后周老师梳理了该书的思路和框架,该书大致分为了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受信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经济学的解释方法解释在组织和交易中的受信义务,包括组织法上的人合组织与资合组织、交易法上的咨询关系与看门人等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关于受信制度的本土化,周老师提到我国借鉴受信制度的可行性,在本土上是否存在很强的可替代机制而排斥受信制度,比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以在功能上完全替代受信制度。最后,周老师认为,我国法上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受信制度,但并非完全地、成体系地继受,因此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去改进受信规则。

    随后进入发言组展示环节,我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沈聪、2020级本科生梁文轩、李豪轩代表发言组分享了从组织法到契约法视角下信义义务的司法适用差异。随后沈聪同学以金融领域为突破口,为大家介绍“交易法领域下的信义义务”。其首先引用周淳老师书中有关“臂距交易与受信交易”的一段话,指出随着专业分工的不断发展,投资链条中可能存在多方管理主体,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多方受信主体均赋予受信义务?紧接着,其分别从“私募、公募以及通道业务”三个小领域,以案说理。私募这一部分,沈聪同学分别介绍了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通道业务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通道业务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在主动型管理和被动型管理当中,管理人负有不同的责任;最后一部分沈聪同学引用热议已久的五洋债券一案,阐述由于公募具有较大的影响性,在此情况下债券承销商可能会承担较重的受信义务。金融交易纷繁复杂,不同的中介主体会因其事务不同而承担不同程度的受信义务。而第三部分非金融交易领域中,梁文轩同学通过案例展示了有关医生“最善的注意义务”的内涵,并通过举例《律师法》等规范阐述了律师信义义务的内容。通过对医生、律师的介绍引出了以他们为代表的专业群体的信义义务的来源的多样性,体现出与前讨论的信义义务的不同之处。最后,小组成员横向比较了各个领域信义义务的差异,并向与会老师提出研究疑思: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关系?信义义务与信托和代理制度的关系?

    研究团队发言结束后,殷秋实老师从民法的角度就信义义务发表了自己的思考和见解。殷秋实老师认为,尽管信义义务在不同案例中表现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相较于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在我国显得更加重要和复杂。接着,殷秋实老师重点阐述了为什么在民法上不经常讨论信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进一步探讨了在我国能不能从诚实信用原则制度来衍生出信义义务。最后,老师指出忠实义务仅仅是一种规定的概括条款,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转化适用。

    接下来的提问环节中,周游老师首先对评议组同学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独立董事信义义务是否能够作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典型,或者说独立董事的受信义务能否适用于所有的董事?第二,在组织法下,控股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的受信义务程度存在差别,这一差别的本质究竟是基于人合性还是股权结构?第三,在交易法领域中,比如医生、律师等专业群体,他们的受信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还是契约义务,或者说是否存在受信义务?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院2021级研究生林晟同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独立董事与董事尽管都存在受信义务,但应当有所区分。基于认定受信义务程度的因素比如授权、财产事务的分离,独立董事的受信义务程度要低于普通董事,董事基于公司独立法人的代理人,其接受委托管理公司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独立董事更多的是一种监督机制。对于第二个问题,我院2020级本科生陈栩同学分享了她的思考和理解,她提到周淳老师一书中的观点是资合组织的受信义务要强于人合组织,陈陈栩同学认为股权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受信义务的不同。对于第三个问题,我院2020级本科生齐嘉同学认为,基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与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比较突出的道德风险,因此尽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自治,但我们的法律可以从外部设置一些强制性义务介入。

    随后进入自由提问与交流环节。评议组和展示组就受信义务的不同领域差异、受信义务的要件、信义法立法等问题向老师进行请教。周游老师提到了康美药业案例中独立董事责任存在的学界异议,同时基于当前的公司法草案,对于一种选择式的公司治理趋势,独立董事的责任与受信义务的变化值得大家关注和思考。周淳老师也进行了补充回应,她谈到忠实义务才是信义义务的核心或者说是区别于其他法律义务的存在,勤勉义务往往吸引大家的眼球,但是它严格上不是以受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不是受信关系的特有内容,它实际上是侵权法上判断过失的一个要件。殷秋实老师对于信义法立法的问题认为,从受信关系的角度提炼立法,那么受信义务集中于忠实义务是可行的,但可能仅仅局限于类型的整理,对于具体的规则和立法还难以成型。

    最后,指导教师周游老师对本次工作坊活动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期工作坊主题:公司治理进行了预告。在最后一轮抽奖赠书环节后,本次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