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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学工作坊第29期成功举行 师生研讨“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25

    2022年11月19日晚,中财公法学工作坊第29期读书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主教808成功举行。本期公法学工作围绕“比例原则”开展研讨,读书会由我院2020级本科生禹舒婷、2021级本科生罗榆雯、2022级硕士研究生李秋婉、2022级硕士研究生雷雅琳担任报告人,2022级硕士研究生雷雅琳担任主持人。我院刘权副教授、张小平副教授两位老师作为本次工作坊的指导教师参与了读书会,四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生参与探讨比例原则适用的若干问题。

    本次读书会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报告人主题汇报,第二环节为自由讨论,第三环节为指导教师总结发言。

    在读书会的第一环节,禹舒婷同学分享了《比例原则》一书中第一、二、十章。她首先指出比例原则同合理性原则、过度禁止原则、不足禁止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学理区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比例原则也可适用于授益行为领域。当下,比例原则的全球化趋势已经势不可挡,比例原则已经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利剑,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比例原则作为抽象的法律原则所存在的精确性缺陷。面对正当性原则是否应当纳入比例原则,她表示比较赞同独立子原则说,即目的正当性原则应作为比例原则的独立子原则,因为目的通常是行为的出发点,目的正当的前提下才有必要去评价手段以及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理性关系,如果一个行为的目的是不正当的,即便其手段造成的损害很微小,从整体上也不能接受。

    李秋婉同学针对《比例原则》一书中的第三、四章进行了分享,她认为适当性原则并非是指手段应当完全实现目的,适当性原则具有否定排除与监督的功能。在对手段适当性的司法审查中,对于正在发生效力的手段,应当进行客观性审查,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手段,应当进行主观适当性审查。最后她分享了汪海燕教授所写的《比例原则在监察调查制度中的适用》一文,这篇文章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在监察调查制度中,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也就是留置措施,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可以参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进行体系化改造,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对留置适用时间进行层次化划分。在监察调查中,应明确或完善相关制度,贯彻权利保障的比例化原则。汪海燕的文章提出监察法应当贯彻比例原则,采用了刘老师的比例原则中“四阶”的观点,并引用了刘老师的相关文章。

    雷雅琳同学分享了《比例原则》一书中的五、六章,她首先为大家讲解了均衡性原则中的权衡的非理性,她认为均衡性考虑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既否认个人权利的绝对性,也否认公共利益的至上性,过度偏袒一方是不正确的,要在双方之间寻求平衡。适用均衡性原则需要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权衡,但权衡容易被滥用,需要有具体法则约束。她对均衡性原则的精细化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介绍了国内外法律和判例都没有确定的判断均衡性与否的客观标准,域外主要有代表性的学者观点是阿列克西从权衡者角度提出的数字计算模式,还有贝蒂从当事人角度提出的商谈模式。最后她讲解了均衡性原则的起源、本质和功能,以及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的构建与适用。

    在本环节的最后,罗榆雯同学为大家分享了《比例原则》的第七、八、九章。首先,她提出比例原则在各级法院都得到了适用,适用范围已经从行政处罚扩张到行政行为领域。其次,她认为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具有普适性,但存在限度。公民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选取有助于权利实现的手段,如果行使权利会造成损害,在有多重手段可以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自觉遵循权利的内在界限,不得违反比例原则。最后她介绍了确立比例原则宪法依据的必要性。

    在读书会的第二环节,同学们针对如何保证商谈的平等性、商谈与调解的差别、必要性同最小损害性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交流与讨论。

    在读书会的第三环节,张小平副教授总结认为,同学们要先认清公法与私法的差别。公法的研究对象为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是建立在一定规范之上的,比例原则在整个公法领域的作用。公法的理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而过去在一定领域中,法学与政治学难以区分,而比例原则在使公法与政治学得以区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他对《比例原则》一书整体结构向大家解析。

    刘权老师首先对本次读书会作出了总结,认为四位报告人进行了精彩的核心观点分享,与会同学们的讨论也很热烈。刘权介绍《比例原则》一书,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完成的,自2022年3月出版以来已正第三次印刷。该书的核心命题为:为了消除合比例性分析存在过大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弊端,应当通过适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构建多元审查基准等路径,不断推进比例原则的精确化,但又不能过度限缩合比例性裁量而妨碍个案正义的灵活实现。刘权认为,比例原则应评价目的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逻辑周延的比例原则应包括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四个子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比例原则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法原则,其在公法和私法中都应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比例原则不仅调整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且还调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可以适用于私法,但应存在限度。最后刘权建议大家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从不同的部门法对比例原则开展深入研究,并希望大家对本书的不足多多提出批评意见。

    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之中,第29期中央财经大学公法学工作坊圆满落下帷幕。


    文/图 李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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