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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学工作坊第30期成功举行 学习与探讨“信赖保护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03

    2022年11月26日晚,中财公法学工作坊第30期读书会于线上成功召开。本期公法学工作坊以“公法的原则”为主线,围绕“信赖保护原则”开展研讨。读书会以线上会议形式进行,由我院2021级本科生杜伟、2021级本科生梁浩瀚、2022级硕士研究生丁聪颖作为报告人,2022级硕士研究生李世伟担任主持人。我院张小平副教授、刘权副教授、刘馨宇讲师三位老师作为本次工作坊的指导教师参与了读书会,与来自我院的二十名本科生、硕士生共同探讨“信赖保护原则”中的若干问题。

    本次读书会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报告人主题汇报,第二环节为自由讨论,第三环节为指导教师总结发言。

    在读书会的第一环节,首先由丁聪颖同学分享了《行政信赖保护论》一书中第一、二、三章。丁聪颖同学主要向大家展示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兴起。她首先通过Robertson v. Minister of Pensions的案例向大家介绍了禁反言原则。其次,她介绍了合法期待原则的概念。然后她展示了德国、英国和中国信赖保护的发展历程。最后介绍了信赖保护的三重依据。

    接下来梁浩瀚同学分享了《行政信赖保护论》一书中第四、五章。首先,他向大家展示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情形,认为该原则并不是对整个行政过程进行拘束,而只是在行政法律状态变更之际,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接着他对比了享有行政撤销权的主体和方式、具体的信赖保护中行政行为的变更与废止。最后他分享了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行政主体和行使公共管理权能的社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等构成了信赖主体;信赖的客体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合同、行政承诺等;信赖表现为一定主体基于对行政主体原来行为的信赖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一定的安排。

    最后杜伟同学分享了《行政信赖保护论》一书中第六、七章,信赖保护的两类方式和信赖保护的救济。首先,他向大家展示了信赖保护的方式的思维导图,认为信赖保护的实体性保护分为两类,一是存续保护,二是财产保护。接着他对行政立法等抽象的信赖客体的不溯及既往展开了论述,对于过渡条款的设立、公权力失效的六点适用要件、信赖保护方式的差別与协调和信赖保护方式的反思与借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信赖保护的救济部分向大家依次展示了信赖救济的适法性、侵害具体信赖的救济、侵害抽象信赖的救济、程序性信赖的救济、信赖保护的救济时效、信赖保护的审查步骤和信赖保护的审查标准等内容。

    在读书会的第二环节,张小平老师向与会同学提出了与信赖保护原则相关几个问题。首先张小平老师问王贵松老师讲的案例,行政机关发出违法规定,后被撤销,有人对此产生了信赖,对该文件能不能产生信赖利益?滕昭宇同学认为应该综合考量,推定效力的时候,当事人没有方法判定善法还是恶法,如果对当事人有错误误导,即使行政机关有重大损失还是应该产生公共利益信赖。杜伟同学认为如果政府发出违法规定,信赖保护可以作为救济,因为其救济机制既有抽象行政行为也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保护,因此可以认为存在信赖保护进而可以进行救济。张老师再次提问:可以参考民法上有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违法,不应当认为存在信赖要保护,如果是善意的,认为存在信赖保护。丁聪颖同学认为对违法行为的信赖保护,在分类中也提到了,其出现本身就是对形式法治的否定,还是更偏向于对合法和违法行政行为都进行保护。张小平老师借中央财经大学举例,信赖保护跟财经大学有关的最常见情况就是宏观调控,国内的宏观调控措施发生变化,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的相关法律突然规定不再给补贴,这种政策是否值得保护,如果保护是否会对相关经济产生影响?同学们亦对此产生了激烈的讨论。

    在读书会的第三环节,刘馨宇老师提出自己的关注点是信赖保护的信赖怎么界定,是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张小平老师指出信赖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利益,但这种范围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刘权老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发源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关于政府诚信的问题,政府可以不讲诚信,因为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变更废止之前的决策来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最多体现在《行政许可法》中,其中规定了对合法行为的变更撤销,对于许可有信赖利益,可以进行一些行为,已经产生的信赖利益会因为许可行为的撤销而丧失,值得保护,应该依法给予补偿。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有信赖的,是否值得保护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骗取、贿赂等取得,不给赔偿。当事人没有过错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是否存在保护存在一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权衡。对于合法行为如果认为可以撤销但对权益损害较大,公共利益收益较小,就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刘权老师同时指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很广,授益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如行政给付案件、(低保)项目建设问题、养老金、延迟退休等。只要对政府的行为产生了信赖,并值得保护,都应当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在法律中并未直接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的借用,中国一般用诚实守信的概念。

    至此,第30期中央财经大学公法学工作坊圆满落下帷幕。


    文/图 雷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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