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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学熊樟林教授应邀作“行政处罚法修改前沿问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2/12/10

    2022年12月6日下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熊樟林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主题为“行政处罚法修改前沿问题”的线上讲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刘权老师担任主持人。全校一百余位师生参与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前,刘权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熊樟林老师。熊樟林老师著有《行政裁量基准运作原理重述》《中外行政处罚法汇编》等著作,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共计6项;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50余篇。其中,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两大权威刊物4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学习时报》转载15篇;获得包括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江苏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江苏省第十一届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省部级和其他奖励共计10余项。此外,熊樟林教授曾多次参与《行政处罚法》修订的座谈会、论证会工作,对行政处罚前沿问题有十分独到的见解。

    熊樟林教授感谢了中财法学院和刘权老师的邀请后,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除背景介绍外,讲座将主要围绕处罚类型的创设、主观过错的增设、行政处罚法上的法盲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限度等四个问题展开。随后,讲座正式开始。

    背景介绍部分,熊樟林教授梳理了行政处罚法的现状与历次修改,指出自1996年颁布实施至2021年大幅度修法的二十余年里,旧版行政处罚法形成了三方面特点,分别是程序法、威慑法和控权法。其中,程序法是指旧版行政处罚法的实体性规定并不能在其他部门领域或部门行政法领域直接加以适用,只有在程序性问题上,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威慑法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为主要对象,这种限制和剥夺想要达到的是威慑相对人的效果,典型表征如罚款和行政拘留手段;控权法则是指旧版行政处罚法的条文设计多是出于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目的,与域外处罚法文本相对比,缺乏行政相对人视角的考量,使行政违法行为的评判标准缺失了包括主观过错在内的部分关键要素,旧版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和处罚权设定权的分配等规则都能体现其控权法的特点。

    系统梳理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沿革后,熊樟林教授就2021年修订版《行政处罚法》中的四个问题作重点解读。

    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处罚种类的创设。熊樟林教授认为,旧版行政处罚法第8条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旧版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的“特指性”列举意味着条款文本中的表述不能发生任何变化,而高位阶的兜底条款则规定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地方政府、地方人大等部门均无权创设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这就导致了该条款的第一个问题,即类型单一、地方无权。第二个问题是缺乏标准,无法识别。旧版行政处罚法缺乏概念性条款和制裁性标准,无法提供明确的评判标准,解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为是不是行政处罚。针对上述问题,熊樟林教授指出,与旧法相比,2021年修法增加了处罚类型、规定了补充设定权,总体值得肯定,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主观过错的增设。熊樟林教授表示,这一问题首先关系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在法律责任的归责过程中,既要关注主观方面,也要关注客观方面,二者要两相统一,而不能只看一个方面。这一原则在刑法和民法领域都得到了共识,但旧版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主观归责的条款,仅关注客观方面,不关注主观过错,究其原因,一是执法的效率目标不允许,二是技术原因,三是行政处罚的谦抑性较小,四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区分。而后,熊樟林教授带领大家考察了德国、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立法,指出域外立法早已将主观过错纳入违法行为的评判标准。熊樟林教授认为,我国在2021年修法中增设主观过错条款具有划时代意义,从根本上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且该条款的设置并不会对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太大阻碍。

    第三个问题是行政处罚法上的法盲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争议极大,相关问题涉及到前述主观过错条款的具体实施,待解决的问题是应当怎样理解法盲问题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否需考虑法盲问题。对此,熊樟林教授指出,与主观过错不同,法盲针对的是法律认识错误,主观过错针对的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免责,而法盲不可免责。然而,现行行政法中的部分禁止性规则存在脱离生活实际的情况,甚至可以说是反常识的,如垃圾分类和骑电瓶车必须戴头盔等,这就导致法盲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实务中极为突出,在主观过错条款的基础上,应当再增设一项反法盲条款,防止法盲问题的行为人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滥用主观过错条款进行抗辩。

    第四个问题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限度。支持处罚决定应当公开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行政处罚是公共行为,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处罚决定当然地应当公开;二是行政处罚是政府信息,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政府实务工作者的支持;三是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四是已有的制度化部署,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部委、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此,熊樟林教授认为,多数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公众知情权并不优先于隐私权,应将行政处罚决定归置为特殊类型的政府信息,且行政处罚并不是司法裁判,不具有终局性。因此,要求公开所有处罚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公开处罚决定的规定应解读为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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