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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教师应邀参加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大问题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会

    发布时间:2023/05/30

    2023年5月27日,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大问题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举行。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承办。本次会议围绕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及全国各地三十余所院校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七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法学院朱晓峰教授、副院长殷秋实副教授、徐建刚副教授应邀参会,并在相关单元作主题发言。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主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在开幕式上做了题为《民法典规定的八种特别法人探讨》的主旨演讲。随后,研讨会在两个分会场继续进行。

    朱晓峰教授在研讨会的分会场一作了主题为“生活安宁规则在离线权保护问题上的作用空间”的发言。他指出,离线权是数字时代中因数字技术在工作领域的广泛运用而在比较法上发展出来的一项新型数字权利,具有人权、人格权的属性。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未承认离线权的背景下,可以因离线权的性质及所欲实现之目的,通过生活安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涵摄离线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侵权责任认定上,考虑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因此既要处理劳动者同意对用人单位相应行为之侵权责任认定的影响,也要在构成要件论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引入利益衡量方法来解决用人单位侵害行为的法律效果评价问题,同时还要通过过错证明责任的适当分配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事实上的力量不对等问题,以此在数字时代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提供规范支持。

    徐建刚副教授在研讨会的分会场一作了主题为“成立未生效合同拘束力的摆脱及其后果”的发言。他指出,成立未生效合同虽不具备实质性的合同效力,但已经具备形式上的拘束力,应肯定其能成为解除的对象,这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广泛印证。为摆脱此种拘束力,除了传统的解除路径,如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外,还包括立法者新设的违约方申请解除制度。此外,成立未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拘束,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构成一项不利负担,在满足要件时,还可通过损害赔偿的途径废止合同,同样实现合同形式拘束力之摆脱。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后,可能产生已受领给付的返还义务及损害赔偿后果。前者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按照不当得利规则进行;后者属于缔约过失,以赔偿信赖利益为主,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主张履行利益赔偿。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和实务界人士结合自身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围绕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媒体报道地址(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05/28/content_8858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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