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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峰教授专著《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评注(第989条-第1001条)》出版

    发布时间:2025/01/13

    2024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所著《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评注(第989条-第1001条)》一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共计63万字。该书除王泽鉴教授、朱晓喆教授分别所作的序言外,以导论为统领,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989条至第1001条的13个条文展开,分别评注了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第989条)、人格权的类型(第990条)、人格权不受侵害(第991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第992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第993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第994条)、人格权请求权(第995条)、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人格权禁令(第997条)、人格权侵害责任认定(第998条)、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第999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第1000条)、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第1001条)。

    本书在明确人格权一般规定之于人格权编整体的普遍性、约束性意义上,对每个条文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评注。除导论和附录外,本书共分为13部分,主要围绕条文的规范意旨、历史沿革、规范内容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归纳整理已有学理观点及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对《民法典》第989条至第1001条的13个条文分别展开评注,希冀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的综合运用下凝练共识、形成通说,助益于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本书旨在成为法官及律师办案的实用手册,法学理论研究的工具书,民法研习者的教辅资料。

    附录:王泽鉴教授所作序言

    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图书出版及法律发展的里程碑,并将深远地影响中国民法理论及实务的开展和进步。

    我阅读了部分评注,深感其的确具有德国注释书的水准,并突显中国本土特色。

    本评注精选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判决及稳妥的学说,对现行法、判例与学说进行体系化,充分发挥法释义学功能,尤其兼有法学方法论的思维,包括法律解释、法之续造(如填补法律漏洞、类推适用等)。

    本评注将引领中国民法学发展的方向、节约论证成本、建立共识并形成通说、促进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平等原则、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及一贯性。兹归纳本评注三项风格特点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第一,总体风格。其一,本评注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备参考书为目标定位,以服务法律实践适用为导向,侧重对司法裁判的考察,通过对相关案型的整理与归纳,清晰地呈现司法裁判规则的发展与现状。其二,适度展开民法学理分析,对条文所涉及的学说及理论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展现学理脉络,但避免纯粹的学理争论或过于抽象的理论阐释。其三,以条文的解释适用为重心,对立法政策少作批评。但是,在确有法律漏洞之处,亦会借助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等方法填补漏洞,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论证负担。

    第二,体例结构。本评注针对每一条文的评注,分为如下几部分:其一,规范意旨,用以明确法条的规范目的、性质和内在理由等,尤其是某一条文可否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抑或作为辅助性法条。其二,立法历史沿革及比较法例,对立法沿革的梳理可明确某一法律规范在中国法上的变迁,便于了解法律的发展变化,并为历史解释做铺垫。中国属于继受法国家,《民法典》的诸多规则在比较法上有迹可循,适当的比较法介绍,有助于解释适用。其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教义学方法阐释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与效果,这是评注的重点。其四,证明责任,本评注既以服务法律实践适用为目的,亦就各条文适用中可能涉及的证明责任承担问题予以适当阐释。

    第三,文献与案例索引。在德国,评注习惯将文献索引置于正式内容之前(如Münchener Kommentar),或夹杂于评注正文段落中(如Staudinger Kommentar),但此与中文的阅读习惯不符,且使正文内容略显杂乱,本评注选择将文献索引置于相应条文评注末尾,如此更便利评注使用者查阅相关学术文献与司法裁判。

    本评注的规划始于《民法典》颁布之前,负责人朱晓喆教授组织五十余人的编写团队,皆为高校民商法领域优秀的中青年学者,且多有留学大陆法系国家的经历,对于民法基础理论具有充分把握,对于评注的文体形式与核心要义具有深刻的认识。加之燕大元照专业的编辑和审核工作,这足以保证本评注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期待本评注系列丛书能顺利付梓,谨对所有参与这项历史性任务的同人,表示诚挚的感谢与祝福。

    文/图 林睿尧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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