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王叶刚教授、林洹民副教授,2024年分别在我校AA类期刊《中国法学》各独立发文一篇。据初步统计,2024年,我校法学“三大刊”发文数列全国第九位。
王叶刚教授《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民事责任》一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文章认为,我国司法实践目前通常在竞争法的框架下解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此种方式虽然可以回避数据权益权利属性认定这一难题,但其仅能解决行为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情形下企业数据权益的救济问题,而且竞争法规则旨在解决经营者之间因竞争关系产生的权益纠纷问题,难以为数据来源者的权益救济提供规则基础,因此有必要探讨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民事责任。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企业数据进行区分,这也是准确认定侵害企业数据权益民事责任的前提。从数据来源上看,可以将企业数据分为企业自产数据与企业从其他主体处取得的数据;从企业数据的内容上看,可以将企业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从企业取得数据的方式上看,可以将企业数据分为企业合法取得的数据与企业非法取得的数据。行为人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行为人对企业的民事责任以及对数据来源者的民事责任。
林洹民副教授《论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径》一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文章探讨了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径,强调人工智能活动的复杂性要求立法者超越单一的风险管理进路,采用复式立法路径,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并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人工智能法不应仅以单一理论为指导,而应遵循科技法与应用法的双重定位。在科技法定位下,人工智能法应尊重科技自主,将科技伦理内化于人工智能研发活动中,并打破制度壁垒,设计促进型规则,以助力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在应用法定位下,人工智能法应关注科技赋能场景导致的功能异化现象。文章最后强调,中国未来的人工智能立法应以促进人工智能可控发展为目标,避免再次落后于世界浪潮。基于人工智能活动的双重属性,明确人工智能法的科技法与应用法复式定位,将在规范人工智能活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尊重科技自主、强调灵活规范的立法模式,有望成为人工智能立法的新范式,为世界人工智能治理提供来自东方大国的智慧。
2024年法学院教师在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发文32篇,在CSSCI期刊发文60篇。其中,AA类共2篇,A类(含英文)共28篇,SSCI共3篇。另外,2024年法学院教师共18篇智库成果,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相关部门采纳。
文/康馨元
审/刘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