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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飞教授在《人民政协报》发表文章探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5/05/16

    原标题:尹飞: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落地

    来 源:《人民政协报》(2025年05月15日 第 9 版)

    http://share.rmzxw.net.cn/article/6038044/5.html?t=1747269066


    近日,我院尹飞教授在《人民政协报》(2025年05月15日 第 9 版)上发表了题为《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落地》的文章。

    现将全文转发如下: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也充分显示出这一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相关起草部门的执行力。

    一是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平等保护产权。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重申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全面界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并明确了依法促进、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等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原则。该法各章的具体规范更是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落地,以法治手段实现了产权的全面保护,充分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吃下“定心丸”。

    二是立足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维护公平竞争。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本前提,是有效发挥法治“稳预期”保障作用的集中体现。唯有公平竞争,经营主体方能积极参与竞争、充分发挥活力、实现优胜劣汰。该法将公平竞争作为基本立法原则,并用专章对公平竞争进行规定,核心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各类监管规则、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实现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是聚焦投融资便利、突出科技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直面问题,以专章对投融资问题作重点规定。在投资领域,明确强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打破相关市场准入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融资问题上,该法针对民营经济的特点作了全面规范,包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共同发力;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消解金融机构顾虑,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上重点发力;完善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增信能力,积极提升融资便利度;要求增强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四是民营经济促进与民营经济规范经营并重、内外兼修。民营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苦练内功”。在强化公平竞争、突出投融资促进、聚焦科技创新的同时,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从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社会责任、资本行为制度规则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控与合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这对于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领导,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内部治理、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意旨和制度、规范,加强各项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结合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实践,建议:

    一是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经济领域刑事立法、及时废止不适应改革进程的罪名,严格规范刑事法律中的“空白罪状”,明确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法律的“长牙带刺”对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十分必要。

    三是将“放管服”改革成果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在相关配套制度中对各类审批的许可要件、法律效果、具体程序等进行全面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四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商业协会的责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6条对行业商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有必要在相关配套制度中进一步强化行业商业协会的法律责任;明确区分行业自治与受权受托行政;对于假借行业自治之名行“二政府”之实、干预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明确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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