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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刑法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主讲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8/11/01

    2018年10月30日下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作客“法治中国论坛”之“国家治理与公法发展系列讲座”,作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学术讲座。我院张小平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李邦友教授、李朝晖副教授、于洪伟副教授和简爱博士,以及一百余位本科生、研究生共同参加本此讲座。

    刘明祥教授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生活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新的财产利益,需要通过刑罚手段对于侵害此种财产利益的行为予以打击,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专属财产;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游戏中的各类装备、物品、游戏币等。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多样性和围绕网络游戏产业的犯罪活动的多发性,集中研究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具有典型价值。

    惩治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犯罪,首先涉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与此有关的学说观点达十几种之多,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能行使和利益实现方式而论,认定为债权为宜。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究竟应纳入刑法分则中何种罪名之下,需综合考虑此类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由此可能涉及三种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侵犯财产权益的角度来看,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妥。而在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间,从财产利益的间接性、行政法规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禁止以及盗窃罪立法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宜,将虚拟财产在刑法上拟制为动产的做法,在刑法体系中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障碍。

    刘明祥教授强调,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究竟归于何种罪名之下,需要考察其侵犯的具体法益和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体系关联。《刑法修正案七》中引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解决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选择。

    本讲座受科研处“中央财经大学专题学术讲座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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