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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第15讲 邢会强教授解读程序化交易与高频交易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3/10

    2016年3月9日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15讲在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邢会强教授主讲,主题为“程序化交易与高频交易的法律规制”。参加沙龙的有高秦伟教授、杜颖教授、曹晓燕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艾茜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杜晶博士、张晓冰博士、刘君博博士、马静远博士、武腾博士、郑玉双博士等。来自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的同志以及我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也参加了沙龙。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主持沙龙。

    邢会强教授首先介绍了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概念。程序化交易就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做投资决策的交易,而高频交易主要是一种交易的策略。邢教授认为,技术不可能价值无涉,任何技术都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社会环境,所以程序化交易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对于高频交易的监管,应从风险监管、行为监管、竞争监管以及信息监管四个方面开展。其中,风险监管是为了安全,行为监管是为了投资者保护,竞争监管是为了整个市场的秩序和竞争,而信息监管服务于前三个目标。

    就风险监管,邢教授介绍了国外现有的四种机制——经纪商对订单的审核与监测、熔断机制与涨跌停板制度、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以及“无成交意向的报单”之禁止制度。通过对中美熔断机制以及涨停板制度的比较,邢教授认为,如果我国未来推行高频交易,那么目前涨停板制度的弊端应予改革。

    就行为监管,邢教授主要阐述了“闪电订单服务”禁止制度、“幌骗”行为及“塞单”行为三方面问题。“闪电订单”由于违反了投资者最佳利益原则而被禁止,“幌骗”和“塞单”行为在欧盟都被视为市场操纵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塞单”行为之后没有紧跟着一个相反的买单或卖单。

    就竞争监管,邢教授认为,对于高频交易技术应采抑制与限制的监管态度,原因在于,其本质是一种技术装备竞赛,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资源的无谓浪费。关于如何抑制高频交易,邢教授提出三项措施:金融交易税、订单费或订单撤销费的征收以及规定最低停留时间。至于这三项措施在中国的适用,邢教授认为前两项措施二选其一即可,第三项措施也可规定,但应与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相配套。

    就信息监管,邢教授提出四项域外的主要信息工具,即美国的大型交易商报告制度与综合审计追踪系统、德国的高频交易商注册与报告制度、欧盟的高频交易记录与报告制度、香港地区的电子交易记录制度。

    在互动交流阶段,尹飞教授、杜颖教授、陈飞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董新义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吴晓丹副教授、杜晶博士、马静远博士、刘君博博士、郑玉双博士等就投资者损害赔偿、高频交易的优势与风险、技术或科学发现与人的终极价值之间的冲突等问题提出看法、建议。邢会强教授一一回应。

    最后,尹飞教授总结发言,提出高频交易涉及国家干预的正当性、竞争法等多诸多领域的问题,老师们的讨论已经深入到法哲学层面。他希望学院教师踊跃参与“学院难路”沙龙,通过交流互促共进。

    (文/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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